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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丨热点解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4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245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省份。改革试点通过差异化税额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向发力,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作用,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统计显示,2018年至2023年,前期试点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和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都明显下降,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下降17.7%,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下降43.1%。

“我国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且在空间分布上极不均衡,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绿色发展的应有之义。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绿色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以税促绿’的税收实践成效明显。”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认为,水资源费改税涉及面广,广受社会关注,同时,水资源税专业性强,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首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可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积累经验,且能基于试点情况优化税制,为全面推开奠定基础,确保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全面实施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税收优惠方面,《办法》明确,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5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同时,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办法》在税额标准方面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情况。在国家层面,参照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则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前期试点基本采取了税费平移原则,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三不变’。适当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取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的征收标准,有利于发挥水资源税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引导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绿色税制。李平认为,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前期水资源税改革成果,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绿色税制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未来会基于绿色发展形势需要,继续不断动态优化。”梁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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